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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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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业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成为金融体系内最具活力的部分,掀起了“大资管”的时代浪潮。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超过50万亿,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长的脚步,资产管理业务迎来最佳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和金融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税务挑战。
为了加大企业投资动力,也为了鼓励资管业务更好地发展,国家针对部分情况、部分产品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误适用税收优惠也会带来潜在的税收风险。

症状:大额股息红利免税申报引注意

M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经营范围除了自有的业务还包括依照有关法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务人员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了M公司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中《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的金额较大,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于是税务人员紧跟着追溯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查看了每一笔投资收益对应的“被投资企业”与“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发现了M公司有部分投资收益是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的。

诊断:投资收益税收优惠享受太大意

在多次了解企业的投资业务内容后,税务人员发现,M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委外投资的模式进行资产投资管理业务,再通过资产管理人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股息红利约9000万元,并且做了优惠免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三条中对股息红利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M公司对政策把握不到位以至于误将所有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均作为免税收入,却忽略了政策中规定的“直接投资”的关键,M公司通过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上是间接投资,不符合直接投资的规定。
在税务人员与M公司的反复沟通与计算后,确认M公司应该将近几年误享受税收优惠的9000多万元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并且补缴相应的税款。

要点分析

本案中从形式上看,M公司并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资产管理人“间接”投资居民企业,因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息红利免税的条件。如果深究本案的业务实质,事实上投资本案上市公司的主体为M公司,资产管理人只是一个执行者,并不是实际的投资者,根据税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M公司是有权就其通过资产管理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实践中,随着大量的新型业务出现,此类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多,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形式上认定还是按照业务的本质进行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企业在做相关的税务处理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必要时也可以咨询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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